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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設不良 住戶漏雨…管委會賠光

【聯合報╱記者鄭惠仁/台南報導】
2014.04.17 02:48 am

房屋漏水,社區管委會有無義務幫住戶修繕?台南地院最近一件判決給了答案。法官指出,漏水若因大樓公共設施不良造成,管委會就有義務修繕,判決管委會賠償受害戶二百多萬元。

法官說,住戶下雨時會漏水,是因為大樓的通氣窗、樓梯捲門門縫、地下室外牆及一樓平頂管路不良造成,都屬共用部分,管委會有責任修繕。

管委會表示,大樓公用基金現剩三百萬,若要賠償二百多萬,基金就用完了,管委會將無法運作。社區其他住戶也覺得判決不合理,「同仇敵愾」一致主張上訴。

管委會希望官司能逆轉勝,不用賠償;若仍敗訴,到時只得挨家挨戶收錢,由住戶們一起分攤賠償金。

這件修繕官司起因四年前,胡姓女子買下台南市永康區一棟大樓的第一層,面積七百多坪,打算租給中華競技疊杯運動推廣協會,每月租金十四萬元。

協會租屋前發現漏水,要求改善後再簽租約。管委會接獲胡女反映,找人抓漏處理,但下雨時還是會漏水,四年來沒有改善,胡女的房子一直租不出去。

胡女認為管委會未盡義務處理漏水,提告要求管委會賠償她四年來應收而未收到的租金損失;她表示管委會不修只有自己來修,四十多萬修繕費應由管委會支付,共索賠三百四十九萬。

管委會拒絕賠償,表示大樓屋齡近廿年,胡女買屋時就知道漏水,應自行修復,卻把責任推給管委會不合理。管委會只是代收住戶管理費,且胡女長期未繳管理費,共積欠八十一萬,管委會沒義務為住戶修漏。

法官認為,大樓管委會已具有代表住戶行使權利義務的能力,且漏水屬共用部分,判管委會須賠償胡女二百八十五萬,扣掉胡女欠繳的八十一萬管理費,應賠償二○四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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